各班级、各位导师、各位本科生:
为更好地完成2020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及荣誉奖的评定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1.增强评奖信息的透明度,做到“四个公开”,即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2.坚持不同年级分别评定的分层分类原则,学院将评定指标下达各年级。
二、奖项类别、条件及名额
(一)国家奖学金
总名额为1名,奖励标准为本科生每人8000元。评定条件详见《宁波大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宁大政[2018]84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总名额为4名,奖励标准为本科生每人5000元。评定条件详见《宁波大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宁大政[2018]84号)。
(三)省政府奖学金
总名额为3名,奖励标准为本科生每人5000元。评定条件详见《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宁大政[2018]84号)。
(三)方逸华奖学金
总名额为1名,奖励标准为本科生每人8000元。评定条件详见《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宁大政[2018]84号)。
(四)绣山清寒奖学金
总名额为1名,奖励标准为本科生每人3000元。评定条件详见《宁波大学“绣山清寒”奖学金评定办法》(宁大政[2014]38号)。
(四)学校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共设特等奖学金1名、一等奖学金1名、二等奖学金2名、三等奖学金3名。奖励标准为特等奖学金每人5000元,一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500元。评定条件详见《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宁大政[2018]84号)。
(五)本科国家助学金、捐赠助学金
助学金由本人申报、学工办评审,评定条件详见《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各类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六)个人荣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
三好学生名额为1名,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为1名,优秀大学生1名。评奖范围涉及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
评定条件参照《宁波大学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宁大政〔2009〕78号)文件。
三、评定工作要求
(一)细化评定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于奖学金评定,各学院要参照学校的管理办法修订符合本学院实际的实施细则,细化评定规则,充分体现分层次、分年级、分类别的综合评价办法,并采取量化赋分的评定方式。奖学金评定要充分考虑工作量大以及评定的复杂性,尤其要明确学院名额比例二次分配方案。请各个学院根据此指导意见制定学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及时在学院网页公布。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将评定政策和具体要求向导师和研究生进行解读说明。
(二)在学生申请基础上,确保材料真实。重视本科生“本人申请”这一环节,增强参与评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必须本人申请,各学院应严格按照评奖办法对各类奖学金的获奖助人选进行逐一审核,务必在评奖中把好审核关。
(三)程序规范,体现公平公正。所有奖项评审过程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学院可采取票决制,也可采取公开答辩等方式评定。推行公示制度,学院设立评奖咨询、监督电话和投诉信箱,加大师生们对评奖过程和评奖结果的监督力度,公示时间,国家奖学金必须公示5个工作日,其它奖项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生对于学院评奖工作中具体问题提出异议,由学院负责解释并进行复议,对学院复议结果还存异议,本科生工作部提请校本科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终审。
(四)加强思想引导,以奖促学。各学院把评奖工作作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加强本科生的思想引导,帮助其正确对待个人得失,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学院根据各自特点,做好奖学金表彰工作,通过“树典型、学先进”等宣教活动,激发研究生学习科研动力,更好地推进学风建设。
四、评定时间和安排
1.国家奖学金材料:10月10日召开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10月12日前学院完成公示,10月15日前报送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学生《宁波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等材料签字盖章好的纸质版并在系统中完成学院审核。
2.其他奖学金等材料:10月30日前完成公示,报送公示无异议拟获奖学生《宁波大学省政府奖学金学院评定汇总表》、《宁波大学方逸华奖学金学院评定汇总表》、《宁波大学“绣山清寒”奖学金学院评定汇总表》、《宁波大学学校奖学金评定汇总表》、《宁波大学助学金学院评定汇总表》、《宁波大学捐赠助学金学院评定汇总表》、《宁波大学个人荣誉称号学院推荐汇总表》等材料纸质版并在系统中完成学院审核。
联系人:杨曼 87609183 11#31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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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