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根据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等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拆启试卷。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得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考试作弊 后果严重
为顺利通过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几名高校在读大学生用微型摄像头、隐形无线耳塞、对讲机等高科技设备,在英语、政治考试中舞弊。昨日,其中3名主要舞弊大学生在沙区法院站到了被告席上,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其他几名参与作弊者由检察机关向学校提出检察意见,由学校对其作出处罚。
一、广州购回作弊设备
窦某、彭某和周某是室友,共同租住在沙区烈士墓某大厦58-5-9-2房间里。今年25岁的窦某、彭某都是西南政法大学在读自考生,32岁的周某则是重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11月,彭某、周某报名参加了全国研究生考试,但两人英语很差,担心过不了关,正好窦某的女友肖某也在为此发愁。三人在一起商量此事时,窦某提出他在网上看到一种微型无线传输设备,可以用来作弊,彭某、周某对此表示赞同。
同年年底,窦某因私事去了趟广东,出发前周某给了他3000元钱,窦某用这些钱从广州购得微型摄像头等,回渝后,又购买了隐形无线耳塞、对讲机等配套设备。随后,3人一起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并拉也要参加考试的好友李某、胡某等入伙,说好事成后费用均摊。此外,他们还找到朋友刘某、唐某参与此事。
二、袖藏“电眼”拍考题
临近考试前,离西政考场很近的壮志路罗女士家中,来了几个男子,以300元的价格租下了她家的厨房,租期两天。
与此同时,几个男子又住进了西政招待所207房间,并搬进了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接收器等设备。由于无线传输有距离限制,因此,罗女士家是他们经过多次“踩点”寻到的最佳位置。
今年1月14日,是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政治、英语考试时间。彭某将微型摄像头藏在袖子里,用手表带固定在手腕上带进了考场,通过无线信号将考卷图像传输到了招待所的电脑上,在此守候的窦某立刻将图像打印出来,让花5000元请来的“枪手”做题。答案出来后由刘某带到壮志路罗女士家,由唐某通过对讲机念给考场内的彭某、周某、肖某及李某、胡某。当天上午,几人在政治考试中成功作弊。
三、场外念题被抓现行
当天下午,在西政考场某考室监考的王老师发现教室一扇窗户破了,有风吹进教室,就去关窗,却在窗口处听见有人小声读英语的声音,仔细一听,声音是从壮志路罗女士家的方向传来的,居然念的是当天考试的内容。
王老师立刻向学校汇报,学校马上向东山派出所报案,而在此前,派出所已接到一女生的举报电话,民警正在调查。
当天下午3点半左右,民警在壮志路罗女士家厨房内,将正在向考场内传送答案的唐某抓获,查获大量无线传输设备,并从正在参加考试的肖某、李某、胡某身上查获隐形无线耳塞、无线接收器。窦某、彭某和周某则闻风而逃,1月18日,3人到派出所自首。
此案未当庭宣判,据悉,此案为我市首例因考试作弊被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